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沪市监规范〔2023〕7号)要求。
2023年7月10日起,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凡是在本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同时申请相应的酒类商品经营项目。
许可项目调整:
01 “预包装食品销售”下增加二级目录:含酒类(批发)或含酒类(零售);
02 “散装食品销售”下增加二级目录:含酒类(零售)。具体指的是在销售环节启封原预包装酒、接触空气后,拆零、计量、多次、多对象销售的行为;
03 “自制饮品制售”下增加二级目录:含乙醇饮料。具体指的是使用预包装酒类商品制作含乙醇饮品的行为。
注意事项
01 从事酒类商品经营必须填报“酒类经营”事项,采集酒类经营的品种;
02 “酒类经营”事项采集的内容需与经营项目中的二级目录相一致,即“酒类经营”中采集经营的“白酒、葡萄酒、黄酒、啤酒、果酒、其他”中的任一项,应在“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二级目录中勾选“含酒类(批发)”或“含酒类(零售)”任一项。“酒类经营”中采集项为“含乙醇饮料”,其“自制饮品制售”中应勾选“含乙醇饮料”;。
03 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经营;
04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主体为企业;从事散装酒经营的模式仅为零售;
05 单位食堂不得从事食品销售,不得勾选“含酒类”、“含乙醇饮料”的经营项目。
两证衔接
01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02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新增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办理;
03 已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新增酒类经营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流程办理,同时注销仅预包装食品备案;
04 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酒类经营证(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及酒类经营证),需要变更、延续、补证的,按照情形②、③办理。
名山有业办理各类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许可证
公共卫生许可证
劳务派遣许可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演出经纪许可证
影视制作许可证
进出口权办理
IC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流通类
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
娱乐经营许可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