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丨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

2023-07-07 19:08:11 名山有业



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沪市监规范〔2023〕7号)要求。

2023年7月10日起,本市酒类商品经营许可整合纳入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凡是在本市从事酒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同时申请相应的酒类商品经营项目。


许可项目调整:

01 “预包装食品销售”下增加二级目录:含酒类(批发)或含酒类(零售);

02 “散装食品销售”下增加二级目录:含酒类(零售)。具体指的是在销售环节启封原预包装酒、接触空气后,拆零、计量、多次、多对象销售的行为;

03 “自制饮品制售”下增加二级目录:含乙醇饮料。具体指的是使用预包装酒类商品制作含乙醇饮品的行为。


注意事项

01 从事酒类商品经营必须填报“酒类经营”事项,采集酒类经营的品种;

02 “酒类经营”事项采集的内容需与经营项目中的二级目录相一致,即“酒类经营”中采集经营的“白酒、葡萄酒、黄酒、啤酒、果酒、其他”中的任一项,应在“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二级目录中勾选“含酒类(批发)”或“含酒类(零售)”任一项。“酒类经营”中采集项为“含乙醇饮料”,其“自制饮品制售”中应勾选“含乙醇饮料”;。

03 商贸企业(非实物方式)不得从事酒类商品经营;

04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业务的主体为企业;从事散装酒经营的模式仅为零售;

05 单位食堂不得从事食品销售,不得勾选“含酒类”、“含乙醇饮料”的经营项目。


两证衔接

01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02 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新增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变更流程办理;

03 已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经营者,新增酒类经营的,按照食品经营许可新办流程办理,同时注销仅预包装食品备案;

04 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酒类经营证(或仅销售预包装备案及酒类经营证),需要变更、延续、补证的,按照情形②、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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