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3个误区,你踩中了吗?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很多纳税人对此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小编梳理了税前扣除凭证的常见的三个误区,给出“正解”,帮您防范涉税风险。
误区一:
只有发票才是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明确,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但企业的经营活动形式多样,实际发生的时候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各种各样,很多支出需要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联合佐证,才能证实其真实性,所以发票是主要的却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办法》明确了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误区二:
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只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正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包括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二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能直接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补充资料,而税前扣除凭证则是必备的证明资料。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误区三:
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
正解:纳税人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后,不可以直接认为该支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税前扣除凭证只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证据,支出的范围和标准应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判断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该项支出是否实际发生,与取得的收入是否有关,金额是否合理。如果支出还没有实际发生,哪怕已经取得了发票等凭证,也不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要看该项支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后要看税前扣除凭证是否符合要求。以上三方面需要同时满足。即该项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则无论有无合法凭证,都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