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资质办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行政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二、审核、审批权限:
-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10条第2款
-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
-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三、办理程序:
1. 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和劳务分包企业)向地区住建局建管科申报资质申请资料(二级及以上资质申请直接向自治区住建厅申请)
2. 地区住建局建管科接受资质申请资料,并进行政策性审查和登记,然后组织专家评审。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资质的,需送有关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3. 在专家组和有关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地区住建局建管科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办公会会审。
4. 地区住建局建管科将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5. 对批准通过的新成立企业,在哈密建设网上公告。
四、办理时限:
- 初审期限为20个工作日
- 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以下工作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1. 审批过程中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20个工作日
2. 需要考核评审的20个工作日
3. 考核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的10个工作日
五、申请资质需要提供的资料: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验资报告
- 企业章程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 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 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
- 申请增项的企业需提供与增项范围相适应的人员、设备、业绩
- 若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需提供购置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应证明
- 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资料
升级企业需要额外提供以下资料:
- 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 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 企业完成的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
申请增项的企业只需提供第1、2、7、9、12项资料。
六、审查条件和标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12类、专业承包企业60类、劳务分包企业13类设定条件,需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列出的行为,并符合建办建[2001]24号资质证书授予条件,方可认定符合资质办理条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列出的行为包括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违反有关技术工种持证上岗规定等行为。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