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公告,旨在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其中包括一些个体工商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将持续执行到2027年底。本文将介绍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中的“四有”优惠,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内容。
01. 增值税减免“有延续”
根据最新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税率将由原来的3%降至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预征率降低至1%。这一政策执行截止时间由2023年12月31日延续到2027年12月31日。
02. 个税优惠力度“有提高”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将由之前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万元。这意味着,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对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在享受这项优惠政策时,个体工商户无需进行备案,并且可以与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03. 六税两费“有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将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优惠。对于已经享受了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他们可以同时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04. 融资贷款“有助力”
对于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以及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对于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并且该贷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或贷款利息收入中不高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同样免征增值税。
以上就是个体工商户税费政策中的“四有”优惠的详细内容。增值税减免、个税优惠、六税两费的减免以及融资贷款的助力将大大减轻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负担,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发展和经营业务。这些政策的实施将为个体工商户创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参考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