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税两费”有变!税务局重要提醒!

2024-02-18 11:44:54

“六税两费”有变!税务局重要提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除了执行期限有变化外,政策规定也有变化。一起看看吧!




01

政策内容

根据《公告》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六税两费”)




02

变化梳理



03

如何享受优惠?操作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为进一步提升政策享受的便利度、体验感,电子税务局已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系统预填。纳税人确认后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申报时,纳税人对系统在申报表中已预填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进行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匹配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举个例子

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万元,从业人数230人,资产总额4500万元。A公司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2023年7—9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解析: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A公司2022年度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我公司如符合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六税两费”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可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

B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有仓储设施占地8000平方米,用于存放玉米种子,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人民币,2024年B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2024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4×50%×50%=8000(元)

解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B公司已依法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还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



问: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我公司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保山税务、龙陵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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