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1.退休返聘人员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2.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原则上,退休返聘人员获得的劳务报酬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应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
3.如果“劳务报酬”超过增值税起征点,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退休返聘人员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申请自然人代开发票;也可以使用深圳市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选择【自然人业务】登录,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自然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可进入界面。
4.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5.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报酬怎么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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