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应休未休,就直接作废吗?
前不久,有朋友留言询问
“请问上年度年休假应休未休,
就直接作废吗?”
辛苦一整年,未休完的年休假
真的“过期不候”了吗?
如果你也有同款疑惑
一起来看名山有业为你解答!
上年度年休假应休未休,就直接作废吗?
总的来说,年休假应休未休有2种“补救”和一种情况:
01
补休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尽量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假,如果因生产工作的特殊性而无法安排员工在同1年度休完年休假,单位可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
02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具体计算方法为:月工资收入/21.75天 ×300%×未休假天数
其中,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03
一种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看到这里,你明白了吗?年休假作为职工福利,应该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人单位和职工最好能够及时协商,结合双方情况安排休假。对于未休完的年休假,除非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否则用人单位应当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跨1年度补休,或及时支付经济补偿。
休年假有哪些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
-
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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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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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年休假天数怎样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换工作了,能否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请病假影响年休假吗?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所以,是否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要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和请病假的时间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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