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大礼包: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税收优惠?如何办理?

2024-03-19 14:14:43

创业大礼包: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税收优惠?如何办理?

众所周知,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六税两费”等方面都有优惠政策,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免征/减征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注意:重点群体创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这么多优惠政策!我已经跃跃欲试了,那要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呢?

您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模块进行操作,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办理界面

进入上海市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右上角【登录】图标

点击右上角【新办纳税人场景】图标进入操作界面

进入界面后,点击【营业执照扫码】图标

弹出二维码界面,法人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APP、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扫一扫,验证通过后,点击下方【确定】按钮

法人若未下载电子营业执照APP,可用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小程序下载

第二步:确认纳税人基本信息

所有信息需与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信息一致,标“*”为必填项。输入经办人身份实名的移动电话号码并进行短信验证,通过后点击【提交】图标。

第三步: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可选)

进入“完善涉税信息”页面后,若需要办理存款账户报告或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则可选择相关业务进行办理,完成该页面信息填报后点击【下一步】。若无需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或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则取消勾选后点击【下一步】继续。

第四步:预览并提交

进入预览提交页面,系统展示纳税人提交的基本信息以及涉税信息供纳税人预览,若填写有误可返回上一步进行修改。若确认无误,可点击【提交】。

提交后,弹出声明提示框,点击【确定】。

流程条将显示“审核中”,企业可下载查看《新办企业涉税事项申请表》,确认填报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可在受理后的当天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收到手机短信息后,根据提示进行相关操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税费扣减标准的公告》(沪财发〔2023〕11号) 

供稿:俞润知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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